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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07月20日 15:29 来源:潍坊市农业局点击量:798
2018年7月16日,潍坊市农业局发布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 (征求意见稿),表示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2日,将向潍坊市征求意见,快来看看将怎么实施?
附原文内容:
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67号)和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鲁办发〔2017〕59号),市农业局起草了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2日,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wfjghtk@126.com。
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!
附件: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 (征求意见稿)
潍坊市农业局
2018年7月16日
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
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印发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各县市区委、人民政府,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市直有关部门:
《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》已经市委、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
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
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
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“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,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,完善承包地‘三权’分置制度。”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67号)和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鲁办发〔2017〕59号),现结合我市实际,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“三权”分置的重要意义
近年来,随着新型工业化、信息化、城镇化、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,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,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去,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,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,实行所有权、承包权、经营权(以下简称“三权”)分置并行,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、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,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。 “三权”分置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,稳定了农户承包权,放活了土地经营权,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。“三权”分置找到了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效办法,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、托管等,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,提高了土地产出率、劳动生产率、资源利用率。“三权”分置具有开放性、社会性,实现了土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。“三权”分置促进了农村分工分业,外出务工农民安心进城,新型职业农民茁壮成长,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,解决了农村“谁来种地”的问题。“三权”分置放活了土地经营权,实现了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,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。
二、准确把握“三权”分置的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,紧紧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。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,科学界定“三权”内涵、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,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“三权”运行机制,不断健全归属清晰、权能完整、流转顺畅、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,优化土地资源配置,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,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,为发展现代农业、增加农民收入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——尊重农民意愿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,尊重农民选择权,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,依法保障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,不搞强迫命令、不搞一刀切。
——守住政策底线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,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,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,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,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垮,耕地不能少,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,农民利益不受损。
——坚持循序渐进。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,保持足够历史耐心,审慎稳妥推进改革,由点及面开展,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。
——坚持因地制宜。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不断探索创新,总结形成适合本地的“三权”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。
三、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
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,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,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。完善“三权”分置办法,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,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。
(一)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。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,要依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在完善“三权”分置办法过程中,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、调整、监督、收回等各项权能。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;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;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,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、毁损土地、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。承包农户转让、互换土地承包权的,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,并经农民集体同意;流转土地经营权的,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。(各县市区党委、政府,市农业局、市委农工办、市国土资源局、市林业局等负责)
(二)依法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。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,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、决策权、监督权,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,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、谋取私利,造成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损害。鼓励农民集体依法行使监督权,防控土地流转风险。(市农业局、市林业局、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)
(三)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。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成果,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,将所有权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,保护好农民集体土地权益,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,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。(市国土资源局负责)
四、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
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,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,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。完善“三权”分置办法,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,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。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,再延长三十年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土地承包权。
(一)依法维护承包农户土地承包权。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,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在完善“三权”分置办法过程中,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、流转、抵押、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。承包农户有权占有、使用承包地,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、附属、配套设施,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;有权通过转让、互换、出租(转包)、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;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、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,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。承包土地被征收的,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,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。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,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,多渠道筹措资金,开展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。(各县市区党委、政府,市农业局、市委农工办、市国土资源局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)
(二)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。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,加大未确权村工作力度,实现应确尽确,搞好档案管理,健全承包地数据信息,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。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,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、登记记载权利、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,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和变更登记业务,实现登记管理的常态化,进一步释放确权登记颁证成果。(市农业局、市国土资源局、市林业局、市档案局等负责)
(三)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。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,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、设立仲裁庭,配备必要办公设施,保障工作经费,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。镇街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,明确成员构成、职责、议事规则等,配备调解人员。村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。(市农业局、市林业局等负责)
五、放活土地经营权
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,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。完善“三权”分置办法,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。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,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益。
(一)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。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,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、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。经专业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、农业龙头企业等土地经营主体申请,镇(街)人民政府初审,由县级农经部门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,作为土地经营主体依法流转(承包)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,享有土地经营权益的凭证。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,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。经承包农户同意,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、提升地力,建设农业生产、附属、配套设施。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,在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,经营主体有权获得合理补偿;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。流转土地被征收的,经营主体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自建生产性设施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。经承包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,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,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。(市农业局、市林业局、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)
(二)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。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,依托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,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;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流转交易管理办法,健全交易规则,完善运行机制,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、法律咨询、权益评估、抵押融资等服务。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,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。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,建立土地流转价格监测机制,防控土地流转风险,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。探索完善资格审查、项目审核、分级备案、风险保障金制度,实现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。(市农业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委农工办、市林业局、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)
(三)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。引导农户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,实现按户连片耕种,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。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,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,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。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,搭建为农服务平台,开展服务托管、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,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。(市农业局、市林业局、市农机局、市供销社、市邮政公司等负责)
六、强化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实施“三权”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,各级党委、政府要切实把落实党中央“三权”分置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,摆到重要位置。要重视各级农业经管队伍建设,增强对“三权”分置工作的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相互支持配合,形成齐抓共管格局,推动“三权”分置有序实施。
(二)加强政策宣传。各级党委政府、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“三权”分置的重要意义,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,努力营造完善“三权”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。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培训,提高其对“三权”分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,增强政策执行力。
(三)加强监督指导。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,严肃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集体、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,坚持问题导向,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,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。